禁止运输的物品
禁止运输的物品
适用于“中国禁运物品:
1. 任何设备内部含有电池的商品,无论其功率大小;
2. 任何液体,包括化妆品。

所有资费通用的禁运物品:
1.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(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),属于第1–9类危险品类别的所有商品;
2. 任何粉末状物质(化妆品除外);
3. 锂离子电池,包括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(功率超过100 Wh);
4. 任何类型的武器(包括冷兵器和枪械)、爆炸物,包括其仿制品、主要部件和组件;枪械类物品(如以手枪、子弹、手榴弹、玩具枪、钥匙扣枪形物品等形式出现的物品);
5. 弹药——子弹、炸弹、手榴弹、火箭、信号弹、燃烧弹、烟雾弹(烟幕弹)、气动炸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气体炸弹、地雷、手榴弹、炮弹、火药等;以手榴弹形状出现的各种商品,包括玩具;
6. 间谍设备——隐蔽的窃听装置、摄影设备、分裂式收发报机、一次性密码本、密写工具、电子窃听设备和二次密钥本、密码设备、电子监听设备及截获设备等;
7. 毒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;
8. 具有生物感染性的物质;
9. 易腐烂商品(例如容易迅速变质的物品);
10. 活体动物、鸟类、鱼类及其他活体生物,蚕、蜜蜂和水蛭除外;
11. 活体植物及其种子;
12. 无线电通信设备(儿童玩具、婴儿监视器、警报系统、智能设备、路由器、非专业对讲机除外);
13. 麻醉药品、前体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药品;
14. 酒精制品;
15. 现金货币及其等价物;
16. 植物保护用品(杀虫剂、除草剂等);
17. 渔网;
18. 工业机械、设备及其零部件;
19. 内燃发动机(船舶用发动机除外);
20. 万用表、示波器及其他测量电学量的仪器;
21. 医疗器械(体温计和血压计除外);
22. 中央供暖锅炉;
23. 无电子元器件的印刷电路板(电路板);
24. 模型和人体模特;
25. 石墨刷和电极;
26. 骨灰、人体遗骸、人体器官和(或)人体组织、血液及其成分;
27. 色情材料、宗教类鼓吹极端主义或恐怖主义活动的材料、鼓吹纳粹或与纳粹标志、标识高度相似的标志或标识的材料,以及含有可能损害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政治或经济利益、国家安保、公民健康和道德信息的材料;包含国家或商业机密信息的材料;
28. 生产时间超过50年的具有特殊和文化价值的物品;
29. 无人机等飞行器;
30. 烟草制品;
31. 有编号的汽车和摩托车总成及部件;
32. 处于禁运状态的商品;
33. 高频声呐测深仪;
34. 动物源性食品;
35. 植物源性食品;
36. 从欧亚经济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关境出口的、根据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需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(运输工具普通油箱内供个人使用的燃料,以及单个容器不超过10升的燃料除外);
37. 天然钻石(从联盟关境出口、价值不超过7.5万美元的钻石除外);
38. 未列入欧亚经济委员会2017年6月30日第74号决议批准的“个人使用的汽车、摩托车及挂车个别类型清单”的交通工具;
39. 内燃发动机(舷外船用发动机除外);
40. 分类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编码8403 10子目的中央供暖锅炉;
41. 分类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编码8426–8430、8433–8442、8444 00–8449 00 000 0、8453–8464、8465、8466、8468、8474–8480、8486、8514、8530、8534 00、8535、8545、8548、9024、9027、9030和9031项下的机械、设备及装置(草坪、公园或运动场割草机和家用圆盘锯除外);
42. 日光浴床(晒黑床);
43. 医疗技术及设备(注射器、针头、导管、套管针等类似工具、血压计、体温计,以及因医疗需要必须使用的设备除外);
44. 医用、外科、牙科或兽医用家具(因医疗需要必须使用的带有机械装置的病床除外);
45. 理发椅及相关座椅及其部件;
46. 分类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编码9010项下的照相实验室设备及装置;
47. 用于演示用途、分类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编码9023 00项下的仪器、设备和模型;
48. 靠硬币、纸币、银行卡、代币或类似支付手段启动的游戏设备;
49. 根据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,适用出口管制措施的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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